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,具有涵养水源、净化水质、维护生物多样性、蓄洪防旱、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,对维护我国生态、粮食、水资源、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,被誉为“地球之肾”“物种基因库”。
狭义湿地(wetland)是指地表过湿或经常积水,生长湿地生物的地区。湿地生态系统(wetland ecosystem)是湿地植物、栖息于湿地的动物、微生物及其环境组成的统一整体。湿地具有多种功能:保护生物多样性,调节径流,改善水质,调节小气候,以及提供食物及工业原料,提供旅游资源。
5月27日,国家林草局湿地司副司长鲍达明在接受科普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,《湿地保护法》的出台,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,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。
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
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,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,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,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。
尤其是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》中,基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,“三调”将“湿地”调整为与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草地、水域等并列的一级地类。
“湿地生态功能更加凸显。”鲍达明介绍说,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,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、29处国家重要湿地,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、1600余处湿地公园,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%以上。
同时,安排中央资金169亿元,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,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余万公顷,鸟类损失农作物补偿面积超过100万公顷。实现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全覆盖,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稳定良好,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,基层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,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。
填补生态系统立法空白
森林、草原、荒漠、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,我国已有《森林法》《草原法》和《防沙治沙法》等专门法律。
鲍达明称,作为湿地保护领域的基础性、统领性的法律,《湿地保护法》的条款设置和制度设计侧重于对重要湿地的保护、修复,对一般湿地的保护多为原则性规定。
《湿地保护法》确立了“保护优先、严格管理、系统治理、科学修复、合理利用”的原则,建立了覆盖全面、体系协调、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,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。
另外,《湿地保护法》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,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,处罚标准更加严厉。
“如果擅自占用、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,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。”鲍达明说,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,加强执法监管,确定一批典型案件,重拳出击、形成震慑,让破坏湿地者付出沉重代价。